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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脸识别,“必要性”标准有待细化

2020-12-01 00:00:00来源: 人民网

  11月29日,记者从南京房地产市场获悉,已有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,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,这在全国尚属首例;同日,继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宣判之后,“人脸识别第一案”一审原告郭兵寄出了上诉状(据11月30日《扬子晚报》《新京报》)。   一段时间以来,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而引起的纠纷、争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。其实,关于使用人脸识别的条件,立法已有所涉及,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明确规定:搜集、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。   上述三项原则中,合法与正当比较容易把握,但实践中也很难成为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障碍。特别是在民商、经济等私法领域,原则上法无禁止即为允许,因此,只要事先公开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的方式、范围并征得个人同意,合法性和正当性就算具备了。与之相比,必要原则就显得过于抽象和难以把握,实践中也越来越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。如在“人脸识别第一案”中,法院确认了动物园使用人脸识别不违法,但对于使用的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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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人脸识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