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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得他人网络支付信息侵财应属诈骗行为

2020-07-24 00:00:00来源: 人民网

  案情:2019年11月,王某伙同他人建立QQ群,在群内发布公告称,无须转账汇款,只要支付零元,就完成刷单,并赚取每单30元的佣金。通过这种方式,王某等人诱骗被害人与其聊天,骗取被害人的网络支付账号余额信息,根据额度生成一个代付链接,并引导被害人下载其自制的代付App。复制代付链接后,让被害人在伪造的网络支付平台登录页面完成支付。由于该支付页面显示支付金额为零元,被害人往往认为不转账就不会实际付款,于是输入自己的支付账号、密码等信息。王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提供的信息逐步将支付账号中的余额转走,非法获利10万余元。   分歧意见:对于王某利用零支付刷单骗局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,有两种不同意见:   第一种意见认为,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。一方面,被害人并无财产处分意识。被害人基于支付金额为零元这样的认识进行了支付操作,不具有处分自己支付账号中金额转移给他人的意思;另一方面,财物转移占有的主要手段是王某等人获取被害人的账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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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网络